一、概 說
古書契,日人稱為「古文書」,依據學者高賢志於《大臺北古地契字集》導讀中提及:「舊時的契約文書,由於受到日本人的影響,近年來常被泛稱為古文書,可以說是臺灣的外來語。」在古書契中又以土地買賣的契約較為重要。在中國古代典籍中,「契約」一詞出現較少,「契」之概念則多次出現。但在古漢語中的「契」字,已相當於契約這個概念。在中國古代,「契」既指一種協議過程,又指一種協議的結果。『說文解字』記載:「契,大約也。」所謂「大約」,是指邦國之間的一種盟約、要約。為保證這種協約的效力,還要輔之以「書契」。「書契,符書也。」是指用來證明出賣、租賃、借貸、抵押等關係的文書,以及法律條文、案卷、總賬、具結等。另外,「契」還表示一種券證。「契,券也。」掌稽之書契。「書契,取於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書兩札,到其側。」不難發現,在中國古代,作為券證的「書契」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取物或予物。可見,在中國古代和近代,契約作為一種盟約和約定的媒介或形式已經出現。臺灣在漢人移墾之前,尚未有土地私有的觀念,也沒有所謂的土地問題。但早期漢人在臺灣的活動,有計劃地到臺灣發展的是福建的民族。到了1 5 世紀末他們經常和臺灣西南部接觸,並以澎湖做為中途站。因此,漢人的大量移入臺灣可信的時期大約在17世紀,至明鄭時期而大為盛行。西元1 6 2 4年,荷蘭人佔據臺灣,分別建築熱蘭遮城(在今安平古堡)及普羅民遮城(在今赤崁樓),開啟了西方對臺灣的經營。1 6 2 6年,西班牙人佔據雞籠(在今基隆),另在滬尾(在今淡水)建聖多明哥城,就是今天淡水紅毛城的前身。這兩個分據臺灣島南北勢力的殖民者,難免會發生利益上的衝突。1 6 4 2 年,南部的荷蘭人將北部西班牙人勢力逐出臺灣。1 6 6 1 年,延平郡王鄭成功驅荷開臺,鄭氏三代,除了積極從事墾殖之外,又興建學校,培育人才經營臺灣,奠定臺灣開發的基礎。從此臺灣成為閩粵漢人移民的新開發地區。1 6 8 4 年,清朝政府將臺灣納入版圖,隸福建省,設臺灣府,下轄臺灣、鳳山、諸羅三縣。在長達2 1 0年的歲月裡,臺灣逐漸成為以漢人為主體的多元文化社會。清朝據有臺灣之後,一方面整頓舊有的社會秩序,建立以臺南府城為中心的行政體制;另一方面則將明鄭王朝文武官員佔管的官田釋放給民間認墾,試圖建立以墾戶為中心的私有土地制度。隨著臺灣局面的日益鞏固,許多從福建南部和廣東沿海地區的移民,紛紛挾帶資本和各種農耕工具前來開墾草地,發展稻作農業。初期積極進行土地開發,由南而北,至清康熙末年已有重要的水圳興築,奠定農業發展基礎。雍正2 年(1 7 2 4),開放熟番地准許漢人承墾,而造成閩粵的移民熱潮; 1 8 7 4 年,牡丹社事件發生後,促使清廷重視臺灣事務,更進行「開山撫番」政策,積極開發臺東後山地區。1 8 9 4年,清政府和日本發生「甲午戰爭」,次年,雙方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給日本。1 8 9 5 年日本治臺以後,利用1 0年(1 8 9 5 - 1 9 0 5)的時間實施臺灣土地調查,做為產業開發的依據。因此,殖民政府一方面推動私有產權登記制度,要求田產所有人向官方登錄田園座落和地目,並簡化田園買賣契約的條文;另一方面卻也承認民間既有的
土地買賣習慣,將清朝時期流傳的土地契約當作合法的文件。在臺灣,古書契係指我們通常所說的民間契約,亦稱為契字或契據,是明清時代漢人社會中常見的文書,並盛行於清朝及日治初期的臺灣社會。古書契就是相對於官府檔案及宦遊者的紀錄,它是民間在實際社會生活當中所產生的紀錄,這些紀錄的修辭成份較低,一般來說包含買賣、借貸、典當、鬮分、財產、權利分配、商業合股組織和人身過繼買賣等項目之各種契約文書,以及屬於民間私法範圍之事件、習慣與信仰之紀錄。國家圖書館蒐藏了2千餘件古書契,絕大部分是向文物收藏家購買的,只有很少部分是個人贈與的。館藏古書契主要是民間的契約文書,另有一些官方的告示。以年代而言,較早的有清康熙3 6 年(1 6 9 7)的典契,及雍正1 0 年(1 7 3 2)的六館業戶公立給墾字稿,而「六館業戶公立給墾字稿」係臺中岸裡等社與漢人業戶同立的契字;最晚的契約文書則是日治時代的私人契字,館藏古書契時間含蓋了1 8 至2 0 世紀。所涉及的地區,主要為彰化至臺北間的平原與丘陵地帶。「六館業戶」是清雍正1 0年(1 7 3 2)開鑿「葫蘆墩圳」的漢人勢力組合,除了張達京(張振萬)之外,還有陳周文、秦廷鑑、姚德心、廖朝孔、江又金等6人。他們利用清廷賜「貓霧拺之野」土地給巴宰海族的機會,與該族合議一同開墾,並由漢人出資及技術,從大甲溪的「樸仔籬口」引水灌溉臺中縣的神岡、大雅及臺中市的西屯、北屯、北區一帶,興建工程總花費達6千6 百兩大銀。而漢人也以此「引水換地」方式,取得平埔族人土地的開發權利,開發面積達4千2百多甲的土地。館藏古書契,除了有漢人間的各類契書,如買賣、借貸、胎典、找洗契之外,又有相當數量的平埔族契字,如中部臺灣的東螺社、岸裡諸社、大甲東西社、水裡社、沙轆社、北臺的竹塹社、霄裡社、龜崙社等(見圖1),又有一些契字與大家族有關,如士林潘家、彰化秀水陳家等,均相當珍貴。

二、古書契之種類及介紹
臺灣的契字種類繁多,有官方文書、地契、房店契、人身買賣契、水圳契、分家鬮書、公共契字等;每種契字之下,再依其發生之情形,而有杜賣、賣斷、找洗、合約、典胎、胎借等。本文對契字的分類,主要參考「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法第一卷」(簡稱臺灣私法)的分類表及國家圖書館古文書分類法為依據,再以實際館藏古書契的收藏情形,作為分類的標準。將古書契分為:

(一)官方文書:包括札諭、示諭、丈單、執照、契尾等。清代長官對下屬及平民所發布之告示,慣稱為示、諭、示諭或曉諭。丈單相當於今日之所有權狀,日人治臺就是承認丈單為所有權證,成為重要的法律文件

(二)賣契:賣契就是買賣契字,以田園及店屋讓渡為主。包括杜賣斷根字、退股歸管字、遜讓字、付管字等。

(三)佃批契:係指給出田園或地基店地的契字,係將自己的土地提供他人開墾或建造房屋,約定收取一定的租穀或現金,並非將土地的全部權利轉給他人。包括給佃批字、給墾批字、招佃字、招墾字等。

(四)淞稅契:淞、稅、租三字,在臺灣民間契書中,具有異曲同功之妙。業主出淞或出稅時,具有年限及按年向承淞人收取租權的地上物;若是出稅字,則大都用在店地基契約訂立時,以銀兩為租金的債權關係。佃人向墾戶或地主承租土地,訂有一定期限,並支付磧地銀(押金),期滿銀還,臺灣特稱「淞」。包括招耕字、招永淞字、招淞字、稅地基合約字、稅店字等。

(五)典契:典就是質押的意思。以不動產質押借銀兩,所立的典契,就是質押不動產的契字。包括典字、起耕典字、添典字、轉典字、繳典字等。


(六)胎典契:胎典就是以田園、店屋等為胎(擔保)出典貸借金錢的契約書。包括胎典字、
胎借銀字、起耕胎借字、對佃胎借字等。

(七)鬮分、囑字契等:漢人閩南家族為公平分配管業或決定先後次序等而作籤,讓參與之拈鬮決定財產的分配;這類行為在客籍人士間,稱為「撥單」。「找洗」是現在一般人比較難理解的行為。現代的買賣行為,成交之後,雙方彼此就沒有其他的牽連,然而在傳統社會,卻非如此。以買賣土地為例,甲方將土地賣予乙方,成交之後過了一段時
日,甲方很有可能會回頭再向乙方要求些許補償,這就是「找洗」。除買賣關係而產生之找洗外,亦有因典關係而有找洗之例。包括鬮分約字、囑字、定界分管合約字、甘愿字、找洗字、憑準字、合約字等。

(八)人事契:以家庭事務為主有關的契字;傳統婚姻關係中的招夫、招婿、養婿、養媳、冥婚等,均是契約婚之不同形式,通常包含買賣、服勞役或酬勞的成分在內。包括招婚字、離婚字、分居字、過房字、撫養字、入贅字、賣女字、繼書字、招贅婿字、賣嗣男字、過嗣字等。


(九)番字契:熟番與漢人訂立的墾批、佃批、合約字等,是瞭解漢人開墾歷史重要的史料。

三、古書契之特徵
臺灣從明清以來,漢人陸續移墾,逐漸形成一個漢人為主流的社會型態。其中,閩南文化構成臺灣漢人文化的重要部分。臺灣由於地理環境特殊,海洋型態的社會環境,配合漢移民從原鄉帶來的中原傳統農業文化,使清代臺灣民間蘊含著獨特
的區域特色。源自於漢移民原鄉的契約文書文化,經由閩南社會進入到臺灣社會之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沿用,慢慢適應臺灣本地的人文社會環境和社會生活的變化,衍生契約文書「在地化」,出現具有特殊文書格式、契約用語和使用慣例這類具有當地特色的鄉土契約文書。臺灣古書契在形式特徵上,有下列幾項:
(一)具有一定格式
臺灣契字是依據一定格式製作的,甚至官方有時印刷固定的樣版,提供使用者填寫。一般的契約文書,其主要結構有:
1. 標題:記載契約名稱及立契人。
2. 正文:表明目的物的由來,如座落地點、四至界址及立契原因。
3. 立契意願及收執語。
4. 批明:如係不動產的轉移或如買賣及出典,要交付上手契字時,要載明某某契幾紙,如因遺失或共同持有,要說明其原因,不能交付時,要載明理由及負責事項;就是指再說明或再強調一下之意。
5. 中介人(中人):如有銀錢往來,一定要書明正確的數字及中介人,載於契內則中人或為中人。
6. 在場人(知見人、在場知見人):交付買賣價金銀錢之見證人,僅證明契約的成立而已,對契字內容不需負責,大都由伯叔或兄弟擔任。
7. 代筆人(秉筆或代書人):代為書寫契字或執筆之人,對契字的內容及日後發生糾紛,不必負責,但要署名。
8. 公親:通常指調解糾紛或勸和仲裁之人,要在契字署名以示完滿。
9. 立約年月日等。

(二)具有特殊用語
古契書是具有法規性質的實用文字,有時不能直接以字面加以解釋,而是具有特殊的涵意。依據現有的古書契的調查,其特殊用語有大小租、丈單、出淞、找洗、胎典、胎借、契尾、盡根、磧底銀、總通事、墾戶等詞彙。


(三)俗簡字特別多
有關契據等民間文書書寫所用之字形字體,多為當時臺灣社會流通之簡體字、俗體字、草書等,與現行字體有所差異,並且有許多別字,如「來」、「繼」、「觀」、「歡」等;亦有「應」、「盡」、「門」、「當」等,則是清代文書通用之簡體字。另外,民間契字的別字特別多,此多為臺灣中下層社會私契書。


(四)簽章
在契約文書完成之時,由各代表簽章,在印章的使用,有方形戳、長形戳及圓形戳等;在畫押習慣上也使用手模及圈點等。


(五)單位使用
臺灣的契字的單位使用,也隨著地方的特殊性起了變化。最明顯的變化是土地面積從「畝」變為「甲分」,在計算田園數量時使用「坵」;貨幣單位從中國「銀兩」變為佛銀。另外,也使用「平重」,「平重」即庫平銀,糧銀是庫平銀為單位。佛銀打七折是為「庫平」,因為政府收租以庫平銀計算。因此,貨幣由佛銀到佛銀與庫平銀並列,再到日圓。


(六)部分附有契尾
有關「字契」的觀念,過去的買賣是我將我的土地賣給你,我就寫一張「賣契」給你,而你的所有權的權利保證即在此一切約上,「賣契」不見,權利保證也就沒了。當然你可以持此契約至縣政府辦理登記,政府在收了稅之後會給予一張「契
尾」,上面登記了買賣雙方名字、土地面積、金額、稅額,此即繳稅證明,亦為個人之權利證明。「契尾」分為二聯,一聯留於縣政府,一聯由買方持有,如此便多了一層的保障。但是一般人都沒有這樣的東西,而這樣的東西,臺灣鄉間稱作「紅契」,大陸上亦是稱作如此,因為契約上都會蓋上官方的大紅印,而民間相互訂立的契約則稱做「白契」,其上只有白紙黑字,沒有印章,用畫押的方式取代,因為大多數人也都不識字,所以或畫圈,或打叉,而原住民則是利用打手印的方式,而今日留有手印的古文書較為昂貴。契書立約過程,少數經由行政程序而成立者,是具有契尾。州縣在百姓完稅後,已向地方衙門登錄,將已繳納契稅證明黏貼於契字末端,並蓋上紅色的關防印信,並防止業主欠繳漏稅,係民間向政府登記土地權利,官方發給之證明,故稱之為契尾。俗稱「紅契」或稱「印契」;在簽訂契約時,只是聘請雙方信任的中介人士和相關親屬見證簽字完成手續,這類地契則稱之為「白契」。

四、古書契的史料價值
古書契的價值,在於各種開發史之研究,可配合各種檔案使用。如平埔族契約可以看出其改漢姓過程;還有番大租的契字,可瞭解原來平埔族的分佈地域、收租情形,對平埔族而言,契書是非常重要的史料。有關臺灣的開發與拓殖的歷史,古書契的利用往往能提供官書、方志等史料所無法顯示的訊息。例如聚落、漢番關係、土地開發等。古書契為研究歷史、地方志、社會、經濟、法制的重要資料。其價值有:
(一)近年來學界對於臺灣區域之研究極為重視,
而對於各該地區之歷史沿革的研究、墾照、佃批、墾約、土地杜賣契、水利契、執照及丈單等,都是極為重要的史料;因之,古書契為研究臺灣各地方開發的歷史提供所需要的資料。
(二)古書契係研究土地制度史必須相互印證的資
料。有關土地清丈、屯番案冊、房地契單、招淞耕、起退耕字、大租、地租、屯租、番租契照等,均為研究土地制度史最真實的資料。
(三)古書契不僅提供社會經濟史研究的相關資
料,更對於土地經濟提供最佳資料。在清代的農業社會,土地為社會經濟最重要的一環。因此,有關房地契單、租稅契照、水利契照等,均為研究當時社會經濟史、土地經濟的重要資料。其他如商事帳簿等,也是研究社會經濟史不可或缺的資料。
(四)清代臺灣的財政、租稅、金融、物價的資
料,雖然府州縣志中也有記錄,但是這些資料有所欠缺及完整,所欠缺的資料必須配合
房地買賣契尾、契單、錢糧、丁銀、厝餉、糖餉等執照及典胎借契等,這些都是研究當時財稅、物價及民間金融最寶貴的資料。其他如土地買賣之契尾、執照,均有記載土地座落、面積、賣價、稅銀等項,而契尾、稅契執照就是研究清代臺灣地價的重要資料。又典胎契、借銀契中也載有典當物、利息等資料,這些也是研究清代民間金融所需要的
資料。
(五)古書契為研究法制史所提供必需的史料。例
如房地的買賣、贈與、租賃、大租、小租契照、財產分配的鬮書、分業合約、分關字、典胎及貸借、賣子、賣婦、招婚、退婚、囑、託孤字、訴訟書狀等,都是研究法制史的重要史料。
(六)古書契更為民族學的研究提供資料來源的捷
徑。例如契字、番租、屯租、執照等,可以研究平埔族各社之分佈情形及各社的通事、土目制度、財產所有情形、姓氏等。另據番租契照,也可以瞭解平埔族有經濟性社群之存在。另外也可以利用平埔族有關的古契、執照做平埔族的姓氏研究。此外,財產分配的鬮書、合約、賣子、賣婦、招婚、退婚約字等,也是研究家族制度、財產制度的資料來源。
(七)古書契是研究社會史必備的資料。諸如收
養、人口買賣、婚約等,為研究社會史研究,極具史料價值。
(八)古書契也可作其他專題的研究。諸如代書制
度的研究、簽署、押印、指紋之研究、城市發展之研究等,都可以利用這些古書契作研究。


五、結 語
近年來,隨著臺灣意識的普及、數位科技的發展以及政府的鼓勵,臺灣相關的文獻資源進入了快速數位化的時代,這樣的變化不止為臺灣史的研究營造了舒適的環境,也對臺灣史的研究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實質影響。臺灣直到日本統治時代( 1 8 9 5 - 1 9 4 5)引進近代測量技術並建構完整的地籍管理制度之前,土地權利移轉之證明主要是在民間社會裡藉由契約文書為中介來進行。契約的公信力主要也是來自於民間社會而非政府,其方式是由地方菁英或家族重要成員以保證人之身分在文書中共同署名,並要求賣方將該筆土地的相關契字「上手契」同時移交給買方,以確定契約文書的排它性。正因為契約文書在民間社會的重要性無可取代,因此,以土地權利之移轉為中心,加上頻繁的租佃分化、家族分產,以及政府的
徵稅、清丈行為,隨著時間之推移,臺灣土地關係契約文書的數量,呈現著倍數成長的姿態。所謂「上手契」就是說這塊土地非我所開墾的,是向他人所購買,而他也寫了一份契約給我,而如今我要將這塊土地賣你,也就要將這份契約交你。也就是說在這次的買賣以前曾經有過幾次買賣,就有幾份契約,而這些契約必須全部要交給你,這樣這塊土地的買賣才會非常清楚而沒有糾紛,所以「上手契」的作用必須交給最後的買主,才能確保沒有糾紛。但是有時候因為「分家」的「鬮書」過於龐大,無法將其中的「上手契」交給你,就會在賣給你的契約文書上說明現在分家的鬮書正在某人之處,因為不能分拆,所以不能給你。若是以前的上手契弄丟了,契約中必須說明該上手契已於何時遺失了,所以無法交給你,將來若是找到了亦不堪使用。所以以前有錢人家嫁女兒時,便會將契約文書讓她帶去夫家當嫁妝,女兒便可憑契約文書,擁有那些土地的所有權或收租權。所以這樣的契約就相當於今日的「所有權狀」。過去我們總是依賴官方的報告和有限的地方鄉土文獻,撰述臺灣的歷史。這類的研究途徑,往往偏重於分析清廷對於臺灣的統治政策和各種文武官員的政績。相對地,對於各地村莊的發展過程、地方家族的興衰及社會生活的內容等問題,就無法深入加以探討。近來,學界透過古契文書的整理與分析,彌補這些缺失。假使我們再把視野放大些,將婚姻、收養、金融、鄉約等不同類型的文件也納入「契約文書」的範疇,那麼,我們便可以藉由契約文書細緻重建清代臺灣的社會史,有效推進臺灣研究的學術累積。
臺灣1 7世紀的「墾照」、書契,記錄著早期移民社會的土地招墾、買賣等民間活動,讓我們瞭解
到臺灣早期的開發與經濟發展的歷史。古書契時間涵蓋清領至日治時期,內容分為賣契、典契、丈單、納戶執照、土地臺帳等以及民間日常生活中各種交易、租佃等經濟活動。古書契是目前深受大家重視的臺灣早期歷史、社會或經濟研究珍貴資料。透過文字書寫所跨越的時間界線,這些資料不僅保留了當時人際事務處理的一些憑據物證,也顯現出過去生活中零散、片段、但又富含深意的觀念訊息。總之,古書契為何如此之重要,因為古書契具有時代意義,足以反映舊時代社會生活與經濟發展的歷史問題,是探討時代變遷過程中重要的珍貴史料,極具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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