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臺灣,書契係指我們通常所說的民間契約,亦稱為契字或契據,是明清時代漢人社會中常見的文書,並盛行於清朝及日治初期的臺灣社會。

國家圖書館蒐藏了約二千四百件古書契,主要是民間的契約文書,另有一些官方的告示。館藏古書契時間含蓋了十八至二十世紀。所涉及的地區,主要為彰化至台北間的平原與丘陵地帶。透過文字書寫所跨越的時間界線,這些資料不僅保留了當時人際事務處理的一些憑據物證,也顯現出過去生活中零散、片段、但又富含深意的觀念訊息。契主要是反映舊時代社會生活與經濟發展的歷史問題,更是探討時代變遷過程中重要的珍貴史料,極具研究價值。為便於大眾閱覽與研究,本文特就館藏古書契的蒐集與整理作一簡述,其目的將館藏古書契介紹於大眾,並說明其在臺灣歷史發展的意義。

 

關鍵詞:國家圖書館   臺灣  臺灣史  地方文獻  古書契  土地開發 

 

 

壹、導言

 

臺灣在漢人移墾之前,尚未有土地私有的觀念,也沒有所謂的土地問題。但早期漢人在臺灣的活動,有計畫地到臺灣發展的是福建的漢民族。到了十五世紀末他們經常和臺灣西南部接觸,並以澎湖做為中途站。漢人的大量移入臺灣可信的時期大約在十七世紀,至明鄭時期而大為盛行。

西元1624年,荷蘭人佔據臺灣,分別建築熱蘭遮城(Fort de Zeelandia,在今安平古堡)及普羅民遮城(Provinta,在今赤崁樓),開啟了西方對臺灣的經營。西元1626年,西班牙人佔據雞籠(在今基隆),另在滬尾(在今淡水)建聖多明哥城(San Domingo),就是今天淡水紅毛城的前身。這兩個分據臺灣島南北勢力的殖民者,難免會發生利益上的衝突。在西元1642年,南部的荷蘭人將北部西班牙人勢力逐出臺灣。

西元1661年,延平郡王鄭成功驅荷開臺,鄭氏三代,除了積極從事墾殖之外,又興建學校,培育人材經營臺灣,奠定臺灣開發的基礎。從此臺灣成為閩粵漢人移民的新開發地區。

西元1684年,清朝政府將臺灣納入版圖,隸福建省,設臺灣府,下轄臺灣、鳳山、諸羅三縣。在長達210年的歲月裡,臺灣逐漸成為以漢人為主體的多元文化社會。

清治理臺灣之後 ,一方面整頓舊有的社會秩序,建立以臺南府城為中心的行政體制;另一方面則將明鄭王朝文武官員占管的官田釋放給民間認墾,試圖建立以墾戶為中心的私有土地制度。隨著臺灣局面的日益鞏固,許多從福建南部和廣東沿海地區的移民,紛紛挾帶資本和各種農耕工具前來開墾草地,發展稻作農業。

 

 

初期積極進行土地開發,由南而北,至清康熙末年已有重要的水圳興築,奠定農業發展基礎。雍正二年(1724),開放熟番地准許漢人承墾,而造成閩粵的移民熱潮;西元1874年,牡丹社事件發生後,促使清廷重視臺灣事務,更進行「開山撫番」政策,積極開發臺東後山地區。

西元1894年,中日(清政府和日本)發生「甲午戰爭」,次年,雙方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給日本。1895年日本治臺以後,利用十年(1895-1905)的時間實施臺灣土地調查,做為產業開發的依據。因此,殖民政府一方面推動私有產權登記制度,要求田產所有人向官方登錄田園坐落和地目,並簡化田園買賣契約的條文;另一方面卻也承認民間既有的土地買賣習慣,將清朝時期流傳的土地契約當作合法的文件。

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是典藏全國圖書資訊的機構,近年積極推動臺灣文獻資料之蒐集與整理,素為國內、外學術界所重視。

為因應數位化時代來臨,本館先後建置多種資訊系統及電子資料庫,以符合社會各界的需求。20034月啟用之「臺灣記憶」系統,即利用館內外臺灣舊籍文獻,以專題方式呈現臺灣歷史風貌。2003年起更彙編館藏臺灣文獻,有系統地撰述,分類出版《世紀容顏:百年前的臺灣原住民圖像》及《臺灣歷史人物小傳》,之後又出版《日治時期的臺北》、《日治時期的臺南》及《認識臺灣古書契》等。為便於大眾閱覽與研究,本文特就館藏古書契的蒐集與整理作一簡述,其目的將館藏古書契介紹於大眾,並說明其在臺灣歷史發展的意義。

 

 

貳、館藏臺灣古書契概況

在傳統的臺灣農業社會裡,生活習慣是和現代大不相同。兩、三百前,來自中國大陸沿海的福佬人、客家人在臺灣開墾土地、建立自己的家園。當時買賣土地或借貸銀貨時,雙方必須簽立契字為證。這些契字留傳至今,便是雙方或多方紀錄的史料--古書契。

在臺灣,書契係指我們通常所說的民間契約,亦稱為契字或契據,是明清時代漢人社會中常見的文書,並盛行於清朝及日治初期的臺灣社會。書契是民間在實際社會生活當中所產生的紀錄,這些紀錄的修辭成份較低,一般來說包含買賣、借貸、典當、鬮分、財產、權利分配、商業合股組織和人身過繼買賣等項目之各種契約文書,以及屬於民間私法範圍之事件、習慣與信仰之紀錄。

古書契是目前深受大家重視的臺灣早期歷史、社會或經濟研究珍貴資料。透過文字書寫所跨越的時間界線,這些資料不僅保留了當時人際事務處理的一些憑據物證,也顯現出過去生活中零散、片段、但又富含深意的觀念訊息。

古書為何如此之重要,因為古書具有時代意義,足以反映舊時代社會生活與經濟發展的歷史問題,是探討時代變遷過程中重要的珍貴史料,極具研究價值。

臺灣十七世紀的契約,記錄著早期移民社會的土地招墾、買賣等民間活動,讓我們了解到臺灣早期的開發與經濟發展的歷史。

本館珍藏臺灣古書契內容相當豐富,有官方文書及民間契約,官方文書包含示諭、札諭、丈單、契尾;民間契約包含賣契、墾契、贌稅租契、典契、胎借契、鬮分、囑契、找洗等。立契時間從清雍正十年(1732)到日治時期的私人契約皆備。

另外,有關人口買賣、過繼、招贅等契約,立契時間自清道光16年(1836)到民國40年(1951),其中以婚約類為最多,包括父母為親身女兒或養女招婿(第一次招贅)、招夫(第一任丈夫亡故或離婚再招贅),也有婆家為守寡媳婦招夫者,或祖父母、叔伯為孫女或姪女招婚者;其次為收養類,含收養同姓(稱為過房子)、異性(稱為螟蛉子)養子,或收養養女,並招婿以傳承香火,乃至由母親再嫁丈夫撫養未成年孩子至成年,再返回生家;再其次為人口販()賣契,含賣女為奴婢、養女,或賣子為養子,甚至賣妻收取聘金等;其餘為養女不告而別的「搜查願」,以及使用人被登記為養女,婚後未免將來發生繼承糾紛而提出「相續權拋棄證書」等。其內容除說明立約因由、雙方義務權利外,當時人與其父母或長輩、親戚多列名其上,有別於土地契約,多由買賣雙方或地主、佃人單獨立約。至於此類契約文書的形式,較一般土地契約文書簡單,紙張多以紅色、黃色的布匹或紙張書寫(土地契約文書幾乎清一色以白紙書寫)。此類契約足以觀察及瞭解近代臺灣社會生活中的兩性關係。

本館除了收藏漢人間的各類契約之外,又有相當數量的平埔族契約,如臺灣中部的東螺社、岸裡諸社、大甲東西社、水裡社、沙轆社、臺灣北部的竹塹社、霄裡社、龜崙社等(見圖1),均相當珍貴。

 

 

1:此契係岸裡社番潘貢文立收現租銀字,於清嘉慶8年(1803)立契,內容為承祖遺下水田,典借銀20員,交銀主管收3年,以每年實收田租7石抵利,銀母不拘年限,銀還田還。(藏品編號A01822

岸裡諸社屬於中部平埔族群巴宰海族(Pazeh)的一支,下有九社,包括岸東、岸西、岸南、葫蘆墩、西勢尾、麻里蘭、翁仔、崎仔、及麻薯舊社等,分布於今臺中縣神岡鄉、豐原市及后里鄉等地。他們原居於大甲溪北岸的麻薯舊社(今后里舊社),清康熙55年(1716)至乾隆55年(1790)的七十餘年間,岸裡社領域擴至大甲溪南岸,並大舉南遷,發展為新而且是最重要的聚居區。此外,其支系崎仔社沿大安溪北上,移居鯉魚潭,形成頂社、中社、下社之部落;另有一部分則移居埔里。因此,岸裡社族人的散佈區相當廣。

在清代,岸裡社長期扮演義番角色,立下不少戰功。康熙38年(1699),協助平定吞霄社(今苗栗縣通霄)之反叛。康熙54年(1715),阿莫率岸裡、烏牛欄等五社歸化清朝,同時被命令為五社土官,開啟岸裡社史的新紀元。清廷為酬答岸裡社,賜以大甲溪南之地。此外,岸裡社在土官潘敦的領導下,與漢人(如張達京)合作開發臺中盆地,對中部的開發貢獻甚大。

    總之,館藏古書契含蓋了十八至二十世紀;這些資料可供研究者探索十八、十九世紀的臺灣社會文化,亦是各地鄉土教學的重要素材。

 

 

    參、古書契的蒐購與整理                                    

本館主要任務為典藏全國圖書資訊其中亦包括珍貴之臺灣舊籍文獻, 1950年以前之臺灣文獻多散佚各處,或分見於各地圖書館,或藏諸私人、民間團體,近年國家圖書館積極推動臺灣舊籍文獻的徴集、購藏,以期能配合建立「全國總書庫」的構想。

    本館自2002年起致力蒐購臺灣古書契,每年固定編列採購預算,故每年

採購金額不定,雖然蒐集工作起步稍晚,但其成果非常豐碩。其蒐購的主要來源

為私人收藏文物家,但由於珍貴舊籍文獻之市場價格頗有起伏,文獻的蒐購亦須

視情況及需求而定,難以設限,以致錯失值得購藏者。

蒐購之臺灣古書契依出版計畫與「臺灣記憶」系統之需要,進行整編。編目完成後,將進行的工作有:

1.掃描、建立數位化影像資料、便利網路傳輸與原件複製。

2.文件全文建檔、便利全文檢索。

3.文件重點建檔、便利分類與出版。

本館為了妥善保存臺灣歷史記憶,配合新時代數位化發展,乃以數位化的技術典藏這些臺灣歷史文獻,希望透過「臺灣記憶(Taiwan Memory)」系統的建立,是將有關臺灣的歷史文獻,進行數位化典藏之外,並藉由數位物件詮釋資料的建立,達到資料分享與再利用的目的;此外,透過網際網路綿密寬廣的觸角,更可將臺灣的史料閱讀與研究,擴展到臺灣各地及海外。

本館收藏古書契採集迄今已有約二千四百件,除積極進行古書契數位化外,並分年出版典藏品供外界研究。

本館亦於2006421日至630日,檢選館藏臺灣古書契64件公開展覽,並出版《國家圖書館珍藏臺灣古書契展覽圖錄》。此外,又編印《認識古書契》,方便大眾閱覽,亦可提供學者作為研究資料之用。

關於古契書的保存措施,包括「防災」、「防蟲」、「防黴」方式,應設置於避免陽光直射及濕氣侵襲的地方,地板及牆壁建材使用可防潮的檜木,書庫的門緊閉時同時切斷電器電源避免漏電,庫內採用防紫外線電燈,以防資料變色,另設置全館性的感熱器、防火的偵煙器;另書庫內溫濕度的控制,應維持恆溫(攝氏20度上下)恆濕(相對濕度在百分之5060之間)。

對於損傷嚴重的古書契進行修復工作,不管是在保存、保護或是利用上都是十分重要的事,修復的目的顯然不應該只是提供利用,還必須考慮到儘量不破壞原件才行。講究原件的維護原因,在於原件在研究上具有無可計量的價值。在「保存」與「利用」上,可以運用微縮捲片、微縮單片、出版複製影印本等方法。

古書契的整理有其繁瑣與困難的一面,不僅要與時間賽跑,還要跟社會環境的主流價值競爭。許多古書契因為自然與人為的因素,而遺失或湮滅;有些幸運地被留下來的,又經常成為個人的私藏至寶,不輕易公開示人。

近年來,隨著臺灣意識的普及、數位科技的發展以及政府的鼓勵,臺灣相關的文獻資源進入了快速數位化的時代,這樣的變化不止為臺灣史的研究營造了舒適的環境,也對臺灣史的研究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實質影響。

 

 

 

肆、古書契的史料價值

古書契的價值,在於各種開發史之研究,可配合各種檔案使用。如平埔族契約可以看出其改漢姓過程;還有番大租的契字,可瞭解原來平埔族的分布地域、收租情形,對平埔族而言,契書是非常重要的史料。

有關臺灣的開發與拓殖的歷史,古書契的利用往往能提供官書、方志等史料所無法顯示的訊息。例如聚落、漢番關係、土地開發等等。古書契為研究歷史、地方志、社會、經濟、法制的重要資料。其價值有:

1.近年來學界對於臺灣區域之研究極為重視,而對於各該地區之歷史沿革的研究、墾照、佃批、墾約、土地杜賣契、水利契、執照及丈單等,都是極為重要的史料;因之,古書契為研究臺灣各地方開發的歷史提供所需要的資料。。

2.古書契係研究土地制度史必須相互印證的資料。有關土地清丈、屯番案冊、房地契單、招贌耕、起退耕字、大租、地租、屯租、番租契照等,均為研究土地制度史最真實的資料。

3.古書契不僅提供社會經濟史研究的相關資料,更對於土地經濟提供最佳資料。在清代的農業社會,土地為社會經濟最重要的一環。因此,有關房地契單、租稅契照、水利契照等,均為研究當時社會經濟史、土地經濟的重要資料。其他如商事帳簿等,也是研究社會經濟史不可或缺的資料。

4.清代臺灣的財政、租稅、金融、物價的資料,雖然府州縣志中也有紀錄,但是這些資料有所欠缺及完整,所欠缺的資料必須配合房地買賣契尾、契單、錢糧、丁銀、厝餉、糖餉等執照及典胎借契等,這些都是研究當時財稅、物價及民間金融最寶貴的資料。其他如土地買賣之契尾、執照,均有記載土地座落、面積、賣價、稅銀等項,而契尾、稅契執照就是研究清代臺灣地價的重要資料。又典胎契、借銀契中也載有典當物、利息等資料,這些也是研究清代民間金融所需要的資料。

5.古書契為研究法制史所提供必需的史料。例如房地的買賣、贈與、租賃、大租、小租契照、財產分配的鬮書、分業合約、分關字、典胎及貸借、賣子、賣婦、招婚、退婚、囑、託孤字、訴訟書狀等,都是研究法制史的重要史料。

6.古書契更為民族學的研究提供資料來源的捷徑。例如契字、番租、屯租、執照等,可以研究平埔族各社之分布情形及各社的通事、土目制度、財產所有情形、姓氏等。另據番租契照,也可以瞭解平埔族有經濟性社群之存在。另外也可以利用平埔族有關的古契、執照做平埔族的姓氏研究。此外,財產分配的鬮書、合約、賣子、賣婦、招婚、退婚約字等,也是研究家族制度、財產制度的資料來源。

7.古書契是研究社會史必備的資料。諸如收養、人口買賣、婚約等,為研究社會史研究,極具史料價值。

8.古書契也可作其他專題的研究。諸如代書制度的研究、簽署、押印、指紋之研究、城市發展之研究等等,都可以利用這些古書契作研究。

   

伍、結語

    臺灣古書契的蒐購與整理是本館持續性的工作重點,目前之工作即建立

1950年以前之館藏臺灣舊籍目錄,再根據館藏所缺,購入重製品或舊籍。對於

入藏之臺灣舊籍文獻,仍視其性質,進行不同層次的整理、編輯,如有珍貴罕見

者,亦編印成書或置於網路資料庫,方便讀者閱覽與學者研究。至於其成效為:

(1)保存臺灣舊籍文獻。(2)提供鄉土教材。(3)增進地方瞭解。

本館蒐藏臺灣古書契,從清代到日治時代,主要為彰化至台北間的平原與丘陵地帶。本館將古書契掃描建檔置於臺灣記憶網站,更將目前所藏之古書契進行數位掃描典藏,並就其內容進行詮釋資料建立資料庫,這些資料可供研究者探索十八、十九世紀的臺灣社會文化,亦是各地鄉土教學的重要素材。

這些泛黃的古書契,可以讓世人瞭解臺灣早期先民處理種種物權和債權的紀錄,以及反應民間社會生活的重要文獻;它是民間社會本身的文字紀錄,可以幫助我們深入鎖定某些地域社會的發展歷程,更有助我們理解一世紀前臺灣社會的經濟活動。

契約的公信力主要也是來自於民間社會而非政府,其方式是由地方菁英或家族重要成員以保證人之身分在文書中共同署名,並要求賣方將該筆土地的相關契字同時移交給買方,以確定契約文書的排它性。正因為契約文書在民間社會的重要性無可取代,因此,以土地權利之移轉為中心,加上頻繁的租佃分化、家族分產,以及政府的徵稅、清丈行為,隨著時間之推移,臺灣土地關係契約文書的數量,呈現著倍數成長的姿態。

這些資料可供研究者探索十八、十九世紀的臺灣社會文化,亦是各地鄉土教學的重要素材。目前已完成「古書契」資料庫,使用者這可以類別瀏覽或查詢方式,瀏覽古文書的數位檔案與內容簡介。

顯然,要將這些對於社會記憶、歷史研究都具有重大意義的契約文書之潛在效能發揮到最大,最為可行的辦法就是建立資料庫,並賦予完整且有效的搜尋系統。

未來將持續增加網站的資料內涵,除繼續將館藏其他臺灣文獻,進行數位化與建檔,提供學術研究與利用外,另亦將積極與國內外臺灣文獻的收藏單位進行合作,除徵補館藏所缺漏的重要臺灣史料與文獻,並進行合作數位化的工作。此外,將結合本館「 走讀臺灣」、「 臺灣概覽」與「 臺灣研究入口網」,併同其他有關臺灣之各種資料庫,以共同建立一縱橫古今、包羅實體與虛擬資源的認識臺灣知識地圖。

 

 

 

 

 

參考資料

 

一、    圖書部分

1.    池田正一郎著,《古文書用語事典》,(東京:新人物往來社,1991)。

2.    洪麗完編,《臺灣社會生活文書專輯》,(台北:中研院臺史所籌備處,2002)

3.    若尾俊平編著,《圖錄、古文書入門事典》,(東京:柏書房,1991)。

4.    許雪姬編,《臺灣歷史辭典》,(臺北市:行政院文化委員會,2004)

5.    張炎憲編,《臺灣古文書集》,(臺北:南天書局,1988)

6.    陳秋坤著,《臺灣古書契(1717-1906)》,(臺北:立虹出版社1997)。

7.    戚嘉林著,《臺灣史》,(臺北縣中和市:著者,1985)。

8.    國家圖書館編,《國家圖書館體質轉變的十年:易名十周年紀錄1996-2006》,(臺北市:國家圖書館,2006)。

9.    國家圖書館編,《國家圖書館七十年記事》,(臺北市:國家圖書館,2003)。

10.國家圖書館特藏組編,《國家圖書館珍藏臺灣古書契展覽圖錄》,(臺北市:國家圖書館,2006)。

 

二、    期刊論文部分

1.    王世慶講,〈臺灣地區古文書之調查研究〉,《臺灣風物》312  (1981.06) ,頁76-91

2.    李季樺,〈古物商的古文書觀〉,《臺灣風物》402  (1990.06),頁104

3.    林珊如、李郁雅,〈從使用者觀點探討古文書及檔案之使用:以平埔研究人員為例〉,《大學圖書館33 1999.07), 頁65-80

4.    陳友民、徐惠敏,〈國家圖書館館藏臺灣古文書編目要點〉,《國家圖書館館刊》932  (2004.12),頁177-197

5.    陳弘毅譯,〈古典書籍﹑古文書之保存與運用〉,《資訊縮影管理》14/15  (1989.12),頁66-71

6.    鍾起岱,〈臺灣土地開發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臺灣文獻》 494  (1989.12),頁6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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